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4-07
来源:高检院
录入:曹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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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和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目的意义。政治督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党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政法机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重点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定政治信仰筑牢政治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确立”,把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政法工作、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突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主题,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坚持“严”的主基调,紧盯“关键少数”,永葆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政治本色。
3.基本原则。政治督察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治督察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不超越职责权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问题线索。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刀刃向内,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察什么问题,把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作为政治督察工作的落脚点。以人民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切入点,查纠背后存在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纪律问题。不做表面文章,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监督实效。
——坚持政治与业务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政治督察要体现检察职能职责和检察工作特点,深入促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有机融合,透过检察业务看政治偏差,着力从政治上发现和推动解决业务问题。
——坚持政治督察与政治巡视有机贯通。政治督察和政治巡视都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排,本质都是政治监督。政治督察在时间和方式方法上更加灵活、内容更聚焦,在运行机制和工作内容上,要注重工作统筹、有效衔接,以巡促督、以督助巡,通过巡视来检查督察成效,实现互为补充、彼此印证,协同推进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合力。
4.督察主体、范围和对象。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政治督察主体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对本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督察,重点加强对“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等关键岗位检察人员的监督,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形成以上率下、以点带面的综合效益。必要时,可延伸至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察范围和对象开展政治督察。
二、督察重点内容
5.督察内容。检察机关政治督察紧扣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这个灵魂,紧紧围绕把准政治方向、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等方面开展督察,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坚定政治信仰和筑牢政治忠诚情况。督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政治轮训,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督察学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重要法规的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严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各项要求,坚决反对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防止“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情况。督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情况,确保政令、检令畅通。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新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创造性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助力推进社会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的意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情况。督察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妥善办好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案件,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执行反恐维稳、常态化扫黑除恶等任务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工作表现和实际效果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求极致”的精神,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做强民事检察,加强对法院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做实行政检察,强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督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和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职责。坚持选人用人政治标准,健全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和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遴选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督察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情况。督促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加强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整治,持续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加强八小时外监管,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持之以恒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政法系统违纪违法人员流毒恶劣影响。落实中央巡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地方党委巡视巡察以及审计、主题教育整改要求,确保整改任务落实落地。
——贯彻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督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检察道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把握检察系统意识形态主动权话语权,防范处置
重大涉检敏感案事件舆情。
三、督察方式和程序
6.督察方式。坚持综合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相结合,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结合,加大“回头看”力度。对班子软弱涣散、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综合督察;对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一项或者多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针对重大案事件或某项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短平快”即时督察。根据具体工作任务情况成立督察组,督察组向派出督察组的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7.督察程序。政治督察一般按照督察准备、实施、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每次督察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制定督察方案。抽调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干部组成督察组,根据每次具体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人员和督察时间。
政治督察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接受举报、走访询问、调阅资料、查阅案卷、重点核查、列席会议、民主评议和问卷调查以及听取意见建议等方法了解发现问题,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督察、突击督察、现场督察、交叉督察、联合督察等不同的形式,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等方法开展工作。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要客观真实全面的起草督察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被督察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政治表现,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拟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等。督察报告经党组批准同意后,由督察组组长及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视情向当地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委等部门通报情况。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召开党组(党委或支委)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要求向派出督察组的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整改落实情况做好督促检查。
8.督察权限。在政治督察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执法过错、失职行为等重大情况,督察组长应当立即向派出督察组的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项,可以要求被督察单位先期稳慎处置。
四、督察整改
9督察整改。强化结果运用,督察结果经派出督察组的人民检察院党组批准后,应及时反馈给负有对被督察干部协管职责的上级检察机关。对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班子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协管职责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调整、充实,改善结构;对检察业务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移交相关业务部门督促业务条线整改落实。
五、组织领导
10.强化统筹谋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加强整体设计、提出总体要求、作出统筹部署,一体推进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探索完善上下联动政治督察机制。
11.强化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是强化党内监督的主要领导者、推动者,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政治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做好政治督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为政治督察工作开展提供保障。要做好统筹谋划、沟通配合,与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党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工作做好对接协调,当年被确定为党委巡视巡察或政法委政治督察对象的,不对其开展综合督察,可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12.强化组织落实。最高检的政治督察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务督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厅、政治部、案管办、机关党委、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在人员力量和任务方面积极配合。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政治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六、纪律要求
13.督察工作纪律。督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严肃工作纪律,不干预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要客观公正反映评价督察对象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执行重要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对疏于职守,泄露工作秘密,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超越职权过问具体案件、干预司法活动,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4.配合督察责任。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情况,认真做好督察整改、服务保障等工作。对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按照要求整改等干扰督察工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总体要求
1.目的意义。政治督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党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政法机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重点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定政治信仰筑牢政治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确立”,把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政法工作、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突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主题,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坚持“严”的主基调,紧盯“关键少数”,永葆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政治本色。
3.基本原则。政治督察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治督察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不超越职责权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问题线索。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刀刃向内,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察什么问题,把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作为政治督察工作的落脚点。以人民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切入点,查纠背后存在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纪律问题。不做表面文章,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监督实效。
——坚持政治与业务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政治督察要体现检察职能职责和检察工作特点,深入促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有机融合,透过检察业务看政治偏差,着力从政治上发现和推动解决业务问题。
——坚持政治督察与政治巡视有机贯通。政治督察和政治巡视都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排,本质都是政治监督。政治督察在时间和方式方法上更加灵活、内容更聚焦,在运行机制和工作内容上,要注重工作统筹、有效衔接,以巡促督、以督助巡,通过巡视来检查督察成效,实现互为补充、彼此印证,协同推进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合力。
4.督察主体、范围和对象。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政治督察主体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对本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督察,重点加强对“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等关键岗位检察人员的监督,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形成以上率下、以点带面的综合效益。必要时,可延伸至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察范围和对象开展政治督察。
二、督察重点内容
5.督察内容。检察机关政治督察紧扣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这个灵魂,紧紧围绕把准政治方向、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等方面开展督察,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坚定政治信仰和筑牢政治忠诚情况。督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政治轮训,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督察学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重要法规的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严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各项要求,坚决反对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防止“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情况。督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情况,确保政令、检令畅通。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新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创造性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助力推进社会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的意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情况。督察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妥善办好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案件,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执行反恐维稳、常态化扫黑除恶等任务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工作表现和实际效果情况。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求极致”的精神,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做强民事检察,加强对法院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做实行政检察,强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督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和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职责。坚持选人用人政治标准,健全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和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遴选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督察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情况。督促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加强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整治,持续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加强八小时外监管,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持之以恒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政法系统违纪违法人员流毒恶劣影响。落实中央巡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地方党委巡视巡察以及审计、主题教育整改要求,确保整改任务落实落地。
——贯彻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督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检察道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把握检察系统意识形态主动权话语权,防范处置
重大涉检敏感案事件舆情。
三、督察方式和程序
6.督察方式。坚持综合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相结合,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结合,加大“回头看”力度。对班子软弱涣散、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综合督察;对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一项或者多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针对重大案事件或某项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短平快”即时督察。根据具体工作任务情况成立督察组,督察组向派出督察组的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7.督察程序。政治督察一般按照督察准备、实施、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每次督察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制定督察方案。抽调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干部组成督察组,根据每次具体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人员和督察时间。
政治督察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接受举报、走访询问、调阅资料、查阅案卷、重点核查、列席会议、民主评议和问卷调查以及听取意见建议等方法了解发现问题,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督察、突击督察、现场督察、交叉督察、联合督察等不同的形式,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等方法开展工作。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要客观真实全面的起草督察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被督察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政治表现,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拟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等。督察报告经党组批准同意后,由督察组组长及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视情向当地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委等部门通报情况。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召开党组(党委或支委)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要求向派出督察组的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整改落实情况做好督促检查。
8.督察权限。在政治督察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执法过错、失职行为等重大情况,督察组长应当立即向派出督察组的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项,可以要求被督察单位先期稳慎处置。
四、督察整改
9督察整改。强化结果运用,督察结果经派出督察组的人民检察院党组批准后,应及时反馈给负有对被督察干部协管职责的上级检察机关。对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班子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协管职责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调整、充实,改善结构;对检察业务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移交相关业务部门督促业务条线整改落实。
五、组织领导
10.强化统筹谋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加强整体设计、提出总体要求、作出统筹部署,一体推进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探索完善上下联动政治督察机制。
11.强化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是强化党内监督的主要领导者、推动者,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政治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做好政治督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为政治督察工作开展提供保障。要做好统筹谋划、沟通配合,与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党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工作做好对接协调,当年被确定为党委巡视巡察或政法委政治督察对象的,不对其开展综合督察,可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12.强化组织落实。最高检的政治督察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务督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厅、政治部、案管办、机关党委、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在人员力量和任务方面积极配合。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政治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六、纪律要求
13.督察工作纪律。督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严肃工作纪律,不干预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要客观公正反映评价督察对象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执行重要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对疏于职守,泄露工作秘密,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超越职权过问具体案件、干预司法活动,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4.配合督察责任。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情况,认真做好督察整改、服务保障等工作。对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按照要求整改等干扰督察工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