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检察院“接力”助二次供水安全
时间:2020-12-2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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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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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实质性审查后认为是创新产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办理黑恶案件时发现监管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漏洞……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对创新产品实质性审查判断
【办案经过】 刘远鹏(化名)系一民营企业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其将企业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700多万元。经相关部门检验,该产品未根据“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加装“紧急停止开关”,且“安全扶手”“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公安机关以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改为取保候审。浙江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赴该企业实地调查、电话回访消费者、咨询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了解到,涉案“跑步机”是一种新型健身器材,最高限速仅8公里/小时,远低于传统跑步机20公里/小时的速度,加装红外感应智能控速、启停系统后,实际使用安全可靠,消费者对该产品质量零投诉。
2019年3月,永康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听证,经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跑步机”是创新产品,不存在现实隐患。结合听证意见,永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跑步机”不属于伪劣产品,刘远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办理后,检察院建议有关部门层报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答复确认该“跑步机”是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同时还就“走跑步机”类产品的名称、宣传、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意见。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对创新产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宜简单套用现有产品标准认定为“伪劣产品”。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有针对性地转变理念,改进方法,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标准,把办案与保护企业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办案保护企业创新,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注重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涉企疑难案件,善于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力争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检察建议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办案经过】 李卫俊以其开设的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2019年6月至7月,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终,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办结后,经调查,2020年1月,金坛区纪委监委对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职问题的涉案审判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针对发现的小微金融行业无证照开展金融服务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律师违规代理和公民违法代理的行为,分别向常州市律师协会和相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获采纳。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存在“套路贷”行为时,应当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发现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类案监督办理一案整治一片
【办案经过】 2018年6月,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民投诉,反映该区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检察院调查发现,小半道泵站负责将饮用水通过加压供给滴道区1.8万户居民。该泵站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进行二次供水,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直接上岗,加压站水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滴道区检察院立案后,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立健全卫生许可等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小半道泵站二次供水卫生,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到检察建议后,两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履职进行整改。
滴道区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鸡西市检察院分析认为,上述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可能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遂在全市部署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类案监督,共摸排“二次供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件并全部立案。
鸡西市检察院在案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后,将监督情况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以专项监督的方式,对全省相关居民小区及自来水公司的二次供水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研判认为存在治理疏漏。2019年12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提出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4项建议。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向省检察院回复了整改落实的情况。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认为其他地方也有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公益受损问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基层检察院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发挥“检察一体”的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在办理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利益且具有多发性的公益诉讼案件时,上级检察院可以采取类案监督的方式,集中解决区域或者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