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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

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

时间:2020-06-0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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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按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分配要求,由处长指定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高检院或者省院检察长交办的。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审查结案的案件,员额检察官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对接待室或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接待室或举报中心。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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