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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时间:2020-11-0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张明晖

审核:马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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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省院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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