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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时间:2020-10-22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张明晖

审核:马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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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省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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