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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

时间:2018-02-24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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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建设。
  (以上依据《中国社会科学》《清华法学》《中国法学》,刘卉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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